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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问答文章列表
·甘肃省正宁县一幼儿园校车被撞 已致19人遇难
新华网兰州11月16日电(记者 姜伟超)记者从甘肃省安监局和省应急办了解到,16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被撞,据甘肃省安监局介绍,目前已经造成19人死亡,其中两名成人。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早前报道:中广网兰州11月16日消息(记者孟永辉 张磊)今天早上九时许,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一所幼儿园校车与一辆卡车相撞。据目击者称,该校校车是核定载客九人左右的小型面包车,当时车里至
·市民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失该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公民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在肇事者的,公民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 国家司法考试指南】:  道路交通事关千家万户,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如何确定道路交通当事人的责任,成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社会观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谁来担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 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曹志秀的家人以刘寰和华泰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志秀穿行二环机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的主体
导读:本文讲述了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的主体。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是指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主要有事故导致的车辆、车载物品及路产、交通附属设施等直接财产损失,对该损失认证主要依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进行鉴定、估算。   由于认证的结论将作为法定的鉴定结论来判定事故的等级,并以此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政才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二○○九年十二月七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 申请条件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误诊的法律界定
第一、无过失的误诊误治:  (1)疾病早期症状不典型,其发生、发展,演变过程未显现;  (2)疾病成因未知,缺乏有效的诊疗手段;(3)特殊少见病、疑难病难于及时明确诊断;  (4)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  (5)患者个体差异;患者及家属隐瞒重要病史或不执行医嘱进行相关辅助检查。  第二、有过失的误诊误治:  (1)病史采集草率,忽视相关病史采集;  (2)体格检查不认真,遗漏重要阳性体征;  (3)忽视必要的鉴别诊断;  (4)不认
·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
·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定
(一)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的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70条第1款);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
·最新酒后驾车处罚标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车,处扣证一至三个月,并处200至500元罚款。醉酒驾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扣证三至六个月,并处500至2000元罚款。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亲朋相聚、公务宴请,席间或多或少都会喝点酒,“感情深,一口闷”。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勿需多言,因酒后驾车肇事的新闻也在媒体上屡见不鲜,这些情况驾车人都心知肚明。因此,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请大家牢记: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做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好公民。
·交通肇事罪与它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
·未成年人驾车肇事,如何处罚?
王某因为喝酒的缘故,将车交给未成年的女儿驾驶,结果导致两死两伤的悲剧。谁来为悲剧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固定驾驶员,案发时在车内应当驾驶车辆,对车辆负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女儿是只有11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女儿驾车导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王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
·免费搭车出事故怎么办?
律师不提倡好意同乘,在我国的判例上已经出现了驾驶员(一般也是车主)好意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他人损失的案例,而且这种判法已经成为了一类模式,即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入股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律师换句通俗的例子解释:如果小客车甲和私家车乙相撞,造成乙车辆上的免费同乘人丙受伤的,如果事故责任是小客车甲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权追究甲的责
·关于中国医疗改革的思考
【内容提要】这些年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基本特点是,政府全面放松了干预和控制,越来越多地依靠市场发展医疗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商业化、市场化取向已经显现出严重后果。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卫生费用迅速攀升,医疗保障体制建设步履维艰。很多人,特别是贫困居民无力求医。医疗卫生费用的迅速攀升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不可低估。医疗服务体系的布局结构日趋不合理,大大降低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作者认为,应该清醒地认识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失灵”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当我们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如何来收集、保管和提交与此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的一些律师为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患者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患者死亡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身份的证明资料。2、医疗机构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有关当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基于医患关系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由高技术高风险特点的医疗行为引起,以及目前有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该类案件一直是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法、司法状况进行深入地思考,找出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探索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一、当前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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